2008年10月5日星期日

WTO环保服务业分类定义(三)

(二) 欧盟S/CSS/W/38
如上所述,欧盟首先于1999年11月28日向CSS提出S/CSC/W/25(以及2000年11月28日修订之job 7612),其后于2000年12月22日代表其会员国向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提出的S/CSS/W/38之中对S/CSC/W/25做若干修正。此份文件中,欧盟所建议的分类涵盖了较无争议的、可单纯归类在环境项目,以及分类上采取环境介质(例如,空气、水、固体和有害废弃物及噪音等)相关之服务分类。欧盟建议使用核心环保服务业的概念,以反应贸易部门的实际情形。主要的7项分类如下:
6A.饮用水以及污水处理(Water for human use & wastewater management)
6B.固体/有害废弃物处理(Solid/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6C.空气与气候保护(Protection of ambient air and climate)
6D.土壤以及水整治与清理(Remediation and cleanup of soil & water)
6E.噪音及震动防制(Noise & vibration abatement)
6F.生物多样性与景观之保护(Protection of biodiversity and landscape)
6G.其他环境与相关服务(Other environmental & ancillary services)
 而有些观念性的服务,例如设计、工程、研发、顾问业等等,也可能与环境相关,故建议列入群组协商中(cluster negotiation),即为群聚(cluster)的次分类,包括:
Ÿ 与环境有关之商业服务(Business services with an environmental component)
Ÿ 与环境有关之研发(R&D with an environmental component)
Ÿ 与环境有关之顾问业、承包与工程业(Consulting, contracting & engineering with an environmental component)
Ÿ 与环境有关之建筑业(Construction with an environmental component)
Ÿ 与环境有关之配销业(Distribution with an environmental component)
Ÿ 与环境有关之运输业(Transport with an environmental component)
Ÿ 与环境有关之其他服务业(Others with an environmental component)
欧盟在此上文件上,亦提出对于各种环保服务贸易型态应如何减少其障碍,但目前尚属于讨论阶段。

(三)美国S/CSS/W/25
美国的提案主要是希望移除(或降低)环保服务业之障碍,以创造经济成长以及环境保护的条件。并认为现行的分类无法反映出此一产业的现况及以成本效益为考量的管制法令,因此,美国赞成发展出一主要包括现行分类的环保服务业部门之环保服务业的核心清单。
美国建议应针对环保服务业讨论自由化的机会,包括市场进入及国民待遇等尤其是服务业型态3商业据点以及型态4自然人的移动部份的自由化将会带来可观之效益。另外,也应注意专业服务,和商业服务的障碍削除,以及法令透明化的要求。
(四) 澳洲S/CSS/W/112
澳洲基本上支持欧体所提出的分类方式,但仍希望修正现行W/120的分类,加入更多的环保服务业。
澳洲对环保服务业采取开放的立场,但其出口者希望于WTO服务业谈判中讨论有关贸易障碍的议题:
1.对于法人型态要件之限制、不透明的发照程序、对申请者之处理以及通知有不必要之延迟、限制性的商业行为以及宽松的竞争法等。
2.环境法之不协调以及恣意之执行、规划限制。
3.对外国公司的歧视(例如外国公司必须之付较高的注册费、采购过程的不透明)。
4.优厚本国厂商之歧视性税赋。
5.对外人投资的限制。
6.对于特定资产(例如掩埋场址以及污水处理系统)之外人所有权限制。
总结来说,澳洲的提案主要内容为:
1.同意扩大现行的环保服务业分类以符合现行之贸易实务,并使用新的分类进行环保服务业的谈判;
2.针对任何有关商业据点之限制进行检讨,移除所有无法正当化的限制;
3.会员确保GATS第一条第三项a款之执行,特别是各层级(中央或地方)之政府发照与所有权的管制应透明并且没有非必要的限制。(五) 哥伦比亚S/CSS/W/121
哥伦比亚为一个开发中国家,其认为开放对于开发中国家来说有益,但是于此一部门中做出特定承诺时必须要考虑到各会员不同的发展程度;且若有关服务业之国际贸易要获得平衡,已开发国家也必须针对自然人的移动做出有关市场进入的承诺。
针对欧体所提之分类提案,哥伦比亚认为相当有用,但另外亚并提出三类之服务业应被列入清单:
1.环境管理系统之执行与稽核
2.环境冲击之评估与减轻
3.以及清洁技术之设计与执行的谘询
(六) 古巴S/CSS/W/142
古巴的文件中提出,市场的开放有助于开发中国家发展环保服务业,但是前提必须是要确保建立起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保护。但自由化的过程并不自动地增加开发中国家的竞争力,谈判必须要将各会员不同的发展程度纳入考量并促进渐进式的自由化。古巴认为必须移除因取得技术以及相关知识的困难所导致开发中国家于技术上的不利益,才能强化国内之服务提供者
古巴认为国家能力建构(national capacity-building)必须是环保服务业谈判成果中的一项保证,因此,市场进入之谈判应确保下列事项之达成:1. 基于优惠性商业条件,进行实质的技术移转以保证期竞争力;2.移转相关的专业知识(know-how);3.包括人力与组织之国家技术能力的建立,以及、4.所采取的特定承诺应确保自开发中国家输出的服务业系以对其最有利的模式进行。
(七) 瑞士S/CSS/W/76
认为W/120分类已过时,不只需包含污染清除技术行业,更需包含污染防治行业,如其提案S/CSS/W/76。在市场进入与国民待遇,各国在mode3、mode4承诺日益增加,主要为工程与顾问人士之进入[Guess?2] 。
(八) 加拿大
加拿大所提的文件中,针对环保服务业的重要性,包括环境商品与服务业全球需求于近年来的增加、环保服务业自由化的双赢情境、以及管制架构透明化对于环保服务业不们的必要性等进行阐述,针对某些会员于特定承诺委员中所提的核心与群组清单,加拿大人为这些讨论主要系有关环保服务业的分类, 加拿大强调针对核心清单中已经列于W/120 之部门别应寻求更多的自由化,群组主要的目的应该用来作为谈判中的一份检查清单。有关于谈判的提案,加拿大提出造成主要贸易限制者为:管制体系以及实务运作中缺乏、透明化、与投资以及商业据点设立相关者、服务提供或管制者之入境与停留相关者、以及与专业人士和专家相关的证照要件。
(九) 日本
日本支持修改W/120并欢迎欧盟提案,建议加入bio-diversity之保护等行业。并认为准备「群组」资料作为谈判时之清单或备忘录是很有用的。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