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日星期三

WTO环保服务业分类定义(一)

一、缘起
WTO第四届部长会议于2001年11月间通过「多哈发展议程」 (Doha Development Agenda),其中指示进行之谈判议题包括谈判削减或废除环保商品与服务贸易的关税与非关税障碍。这项谈判源于环保市场的不断成长,2000年时,环保服务市场产值约有2,800亿美元,且被预期以8%的成长速度将不断地增加到2010年之6,400亿美元。因此,已开发国家对于环保市场开放需求的殷切程度和环保商品相同。
根据环保署(2003),环保服务业之谈判集中于两个主要小组之下进行:特定承诺委员会(Committee on specific Commitments,简称CSC)以及多哈回合议题下主要谈判的服务业理事会特别会议(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Special Session,简称CTSSS)。历年来已有许多会员国,针对环保服务之定义及范围提出立场文件(参见表1),其对于环保服务之定义有着一定程度的讨论及贡献。
表1 各国针对环保服务之立场文件
国家
文件名称
提出日期
文件标号
美国
环保服务业
2000-12-18
S/CSS/W/25
欧体
GATS 2000: 环保服务业
2000-12-22
S/CSS/W/38
加拿大
环保服务业之初始谈判提案
2001-03-14
S/CSS/W/51
瑞士
GATS2000:环保服务业
2001-05-04
S/CSS/W/76
澳洲
环保服务业之谈判提案
2001-10-01
S/CSS/W/112
哥伦比亚
环保服务业
2001-11-27
S/CSS/W/121
古巴
环保服务业之谈判提案
2002-03-22
S/CSS/W/142

由于环保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首要工作须为其定义与范围作沟通讨论以取得共识,本文将先针对目前的环保服务业定义发展进行描述,并介绍目前WTO重要会员(欧盟、美国、澳洲、哥伦比亚、古巴)国之提案文件,以及我国对环保服务(environmental services)业的定义与范围,以作为进一步提出我方立场文件的依据。

二、环保服务业之分类定义
环保服务业的定义与环保商品密不可分,OECD对环保商品的定义也同样地适用于环保服务(请参考环保商品定义文件)。除此之外,OECD在研究中也指出,环保产业大部份由中小企业主导,主要的经营型态大部分为一起提供商品与服务的「包裹式」服务,包括由设备之设计、制造、到装置等全套性服务一起提供。基本上,以服务贸易的可能产生型态而言,环保服务的贸易型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国外设立商业据点,如澳洲之可宁卫(Cleanway)或德国莱因(TUV)在台湾所提供之环保谘询、环境规划及废弃物处理技术等服务。另一种是自然人呈现方式,即会员国对外籍人士提供短暂居留,提供销售或谘询。
由以上环保服务的内容看来,环保服务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大多属于非关税障碍,如多数国家的环保服务需要来自于公共支出与公共采购。大多数的情况下,各国环境管制法令成为非常重要的主导角色,如投资限制、智财权保护、资金管制、产品标准,甚至政府采购议题都可能成为市场之进入障碍。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秘书处参考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标准(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CPC) 修改成为服务业之分类标准「服务部门分类表」(Services Sectoral Classification List, SSCL),并制订了一份服务业谈判版的分类标准(1991年10月7日,MTN.GNS/W/120号文件,以下简称W/120),由各国在自愿性的基础上参酌填写其服务业特定承诺表。目前所采行环保服务业之定义,即参照W/120中所订。
由于W/120的分类方式与内涵已无法符合环境产业相关行业的发展现况,欧盟在1999年向特定承诺委员会(Committee on Specific Commitments)提出一份文件(S/CSC/W/25),要求特定承诺委员会就环保服务业之分类予以定义。欧盟认为如果无法将提供环保服务的业别于下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前,予以明确定义,将使各国对环保服务业市场开放所作之承诺有所保留,因而有碍于环境保护的推动。其后自2000年起,除欧盟另向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Special Session)提出新的文件(S/CSS/W/38),陆续有美国、澳洲、哥伦比亚及古巴提出其立场文件,对于欧盟所提的分类定义提出其看法或是建议修改方式。
目前对此项环保服务的范围定义尚未完成,至今仍在特定承诺委员会会议中持续讨论之中,但本项议题逐渐倾向依据欧盟所提出之数份书面意见进行修改。主要国家已大多认同欧盟所提方案为修改方向。以下即分别介绍现行的W/120、W/38、以及各国所提出的立场文件。
(一) W/120
WTO在W/120中,系参照联合国暂行之中央产品分类CPCCPC分类共有10大类[1];其中,CPC中又将服务业分为十二类,包括约一五五个次行业别。和环保服务业有关的分类可分为四部份:
表2 W/120与CPC code对照
WTO W/120
对应之CPC
污水服务Sewage Service
9401
废弃物处置服务Refuse Disposal Service
9402
卫生及类似服务Sanitation and similar services
9403
其他Other
(注)
注:「其他环保服务」虽未指定专属CPC号列,但通常系指CPC环保服务分类之其他项目,包括废气处理(CPC 9404)、噪音降低(CPC 9405)、自然景观维护(CPC 9406)以及其他(CPC 9409)
WTO秘书处文件(S/C/W/46,1998.07.06)指出,由环境政策观点而言,W/120之SSCL环保服务分类无法涵盖所有对环境有利的服务。环保产业由传统的污染管制及回复/清理活动,发展到污染管理、清净技术及资源管理活动,OECD与欧联统计局所发展之OECD/Eurostat分类表,即涵盖更全面性的环境工业定义。两者分类对照详如表3
[1] 0 -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y products
1 - Ores and minerals; electricity, gas and water
2 - Food products, beverages and tobacco; textiles, apparel and leather products
3 - Other transportable goods, except metal product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4 - Metal product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5 - Construction work and constructions; land
6 - Trade services; hotel and restaurant services
7 - Transport, storage and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8 - Business services; agricultural, mining and manufacturing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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